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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8 15:25:28信息来源:点击: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适应盐田区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三)旅游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危及或损害来盐田的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辖区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海啸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旅游者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旅游建筑垮塌、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旅游者安全的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与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旅游者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4个等级: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大(Ⅰ级)事件,是指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Ⅱ级)事件,是指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3)较大(Ⅲ级)事件,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

4)一般(Ⅳ级)事件,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关部门提示、警示、劝告不能进行、开展某项旅游项目或者前往某个旅游目的地等。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风险评估。

1.旅游安全风险识别与描述。

旅游安全风险按性质分为:景区游乐设施事故、配套餐饮场所食品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景区景点人流拥挤事件、海滨浴场泳客溺水事件、海上观光船舶意外事故等。

1)特种游乐设施设备事故。

东部华侨城、小梅沙海洋世界、小梅沙度假村均有不同数量的特种游乐设施设备,虽然游乐设施自身具有安全保障系统,且在安全管理上有着严密、完善的安全检查保障制度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但由于此类设备为特种设备,承载人数多,一旦因停电、设备故障、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等导致设备事故,可能存在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

2)旅游配套餐饮引起食物中毒。

各景区景点及酒店均设有旅游服务配套餐饮场所,虽然餐饮场所实行严格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用工和用料均严格遵守卫生标准,烹饪工序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但从原材料采购供应、仓储保管、烹饪加工到上菜用餐整个过程存在较多中间环节,可能因原材料变质、加工工序不到位、用餐器具或环境不卫生等因素导致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景区景点地处雷电多发区,易受恶劣天气影响。

东部华侨城、大梅沙海滨公园、小梅沙度假村等园区面积大,且多为室外活动区域,在突然遭遇恶劣天气时(如雷电、暴雨、台风等以及其他影响运营的特殊天气),服务设施容易因雷击出现故障,游客也容易因为天气状况导致惊慌,如不能及时疏导和合理安置,可能发生雷电击伤游客等意外伤害事故。

4)火灾隐患。

东部华侨城等景区虽然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因景区林木覆盖率较高,在秋冬干燥季节多会积存枯枝落叶,容易因烟头等火种引发森林火灾。辖区旅游酒店内一般配有厨房、锅炉房、电梯等危险源,容易因电气线路故障、压力容器和电器设备爆炸、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监管疏忽或失职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一旦酒店发生火灾,烟、火蔓延,客房内有大量织布用品,火势在短时内会增大,有毒浓烟迅速扩散,将对游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节假日旅游群体性事件。

在黄金周旅游旺季、节庆活动以及景区举办的大型主题活动时期,景区游客量骤增,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群众恐慌,导致人员拥挤,相互踩踏,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6)海滨浴场风险。

海滨浴场为天然泳场,风浪等因素致使泳客发生溺水事故的风险增大。大梅沙海滨公园、小梅沙度假村均为天然海滨泳场,海面风大浪急、水域深浅不一,诸多因素均会增加泳客发生溺水事故的可能性,泳区面积大、人流密集等原因增加了施救难度。

7)海上观光船舶意外事故。

金色海岸观光游艇主要航行于海鲜食街-中英街-大梅沙-南澳航线,由于地处盐田港区域范围,船舶进出的密度较大,存在由于恶劣天气、船舶碰撞、船机故障等原因引发事故的隐患,包括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造成两船相撞或船体碰撞固定设备设施,船机故障或火灾等风险。

2.风险评价。

1)可能性与影响后果分析。

盐田区旅游资源丰富,旅游景区和住宿设施发生的游乐设施事故、配套餐饮场所食品安全事故、景区景点人流拥挤事故、海滨浴场泳客溺水事件、海上观光船舶意外事故等均会导致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盐田区曾发生多起海滨浴场泳客溺水事件。另外,2010629日,东部华侨城发生“太空迷航”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旅游安全风险事件属于较大事故。

根据以上分析,盐田区旅游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高等级,评价等级为4级;旅游安全风险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最可能的情况为一般等级,评价等级为2级。

2)风险控制能力评价。

针对旅游安全风险,盐田区经促局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特种设备监管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盐田区辖区东部华侨城等单位已经建立了应急预案,并建立了响应的应急资源储备,并有计划开展演练工作。旅游安全风险控制能力评价结果为一般,评分为3

3)风险等级确定。

根据以上分析,按照风险矩阵法给盐田区旅游安全风险评价等级,旅游安全风险为中等风险等级。根据ALARP准则,盐田区旅游安全风险处于ALARP区,属于可接受风险。

4)置信度。

为对旅游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区应急办收集了盐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发生的旅游事故的典型案例信息,在此基础上对旅游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根据以上分析,盐田区旅游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置信度为中等置信度(C)。

3.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风险控制措施。

1)景区游乐设施事故风险控制措施。

景区景点要严格执行各项大型游乐设施重点监控管理制度(如制定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作业人员培训与安全教育制度等),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坚决杜绝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运行期间的设备状况及人员情况进行严密监控,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及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对待一般游乐设施要严格执行景区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各项游乐设施安全无故障,引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及时制止游客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带故障使用设施或纵容违规操作。

2)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加大产品抽检力度。

3)景区气象风险控制措施。

当雷暴雨等恶劣天气即将发生时,为防止游客被雷电击伤或是避雨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救助和分流受困游客。

4)景区火灾风险控制措施。

消防值班中心是景区消防的监控指挥中心,严格执行景区消防值班管理制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灾事故,并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扑救,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宾馆酒店重点要对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进行检查,对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使用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情况,消防安全监控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运行保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人员聚集、容易发生火灾等重点部位进行防范,确保旅客住宿安全。

5)群体性事件风险控制措施。

对景区入口、游乐项目入口等容易造成人员拥堵的部位进行重点保障,客流高峰时进行分流疏导,严格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禁止超负荷接待游客,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售票、分批入园等措施,确保游客游览参观安全有序。

6)海滨浴场意外事故风险控制措施。

大梅沙海滨公园和小梅沙度假村必须在泳区周围设有明显的警戒线,应根据潮水位的涨落作相应的调整,在岸边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明确泳客只能在防鲨网内活动,小孩必须有成年人陪同监护,以及酒后和有病不宜下海等注意事项。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具有资质的救生员,完善泳客溺水救护等应急救援方案。对于水上游乐设施,要严格执行景区水面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救生圈,强制穿戴救生衣,加强岸边巡逻检查,监控小孩、醉酒者或其他异常游客在水岸边的活动情况。

7)海上观光船舶意外事故控制措施。

金色海岸观光游艇项目应密切留意天气预报,特别是台风暴雨多发期,听从海事等职能部门管理,严格遵守台风预警各项避险措施,保障船只及码头安全。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加强对船舶的维修及保养,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上配备足够的救生衣等救生装备,上船前及船上导游过程中明确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加强对船长、船员及导游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及救援技能,严格执行所制定的《船舶碰撞事故专项预案》、《船舶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船舶人员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和市文体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辖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事故发生街道领导和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由区经促局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区经促局要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接警信息,或边协调救援边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田区内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场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突发事件;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者在盐田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辖区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区经促局、区应急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经促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执行指挥官,区委宣传部、区经促局、区应急办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应急办、区经促局、区住建局、区环水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沙头角街道办、海山街道办、盐田街道办、梅沙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盐田公安分局、盐田交通运输局、盐田市场监管局、盐田交警大队、盐田公安消防大队、沙头角口岸管理处、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在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发布旅游预警和下达应急指令,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救援信息;在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指挥下,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信息组和专家组等具体工作机构,视应急情况抽调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抽调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

2.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应急救援联络电话(24小时): 25228008,传真:25227645

区经促局联络电话(工作时间):25293656,传真:25226930

(二) 旅游企业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三)职责。

1.区委(府)办(区外事办):协调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处理出境旅游突发事件。

2.区委宣传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

3.区委统战部(区侨办、台办):协调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处理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协调市台办提供涉台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协助处理涉台旅游突发事件。

4.区应急办: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负责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配合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5.区经促局: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在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协助发布旅游预警,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救援信息;在较大(Ⅲ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在市区各级应急机构协调指挥下,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6.区住建局:按照《盐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区环水局:负责联系市气象局,及时转发市气象局提供的陆地及海域气象安全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按照《盐田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区卫计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按《盐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及时救治和运送伤病游客。

9.区城管局:负责所属公园及场所内的应急监管以及重大活动市容环境卫生等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负责制定片区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12.盐田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消防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13.盐田交警大队及盐田交通运输局:负责事件中人员紧急疏散,协助涉及旅游交通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14.盐田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各类旅游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相关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工作;负责对旅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查处。

15.盐田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盐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

16.沙头角口岸管理处:建立出入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出入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以及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采取相关措施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17.旅游企业:根据本预案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即时处置,按照预案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各项救援工作。

18.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

1.旅游企业应当制定或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清查隐患,按期整改,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2.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作业规程及设施管理、安全标识系统、事故隐患监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情况,对景区入口、游乐项目入口等容易造成人员拥堵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通道、路线,时刻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游船、缆车、索道等运载工具以及带有危险性的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设备是否按期检验、安全保障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和人员负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大、小梅沙海滨浴场要重点检查救生设施设备及对泳客的安全宣传情况。

3.星级宾馆酒店重点检查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等是否完好、足够,安全疏散出口、通道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道是否被占用,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工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消防紧急疏散方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以及安全作业规程、监控和特种设备等方面情况。对人员聚集、容易发生火灾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4.旅行社重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及旅游车辆、旅游保险、旅游合同等事项的情况。对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的“三个禁止”和“六个必须”实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5.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二)预警。

1.预警研判与分级。

区经促局协助市旅游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判,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旅游应急办、区应急办提出研判、预警建议。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本区建立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对可以预警的旅游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权限、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四级(一般)预警信息(不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区旅游应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旅游企业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办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三级(较重)及以上预警信息,分别由市政府、省应急办发布、调整和解除。

3)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4)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我区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经促局)在收到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信息后,应及时通知辖区旅游企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避免游客及员工生命财产损失。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旅游企业根据授权负责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5)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6)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7)国家、省、市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旅游应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及旅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 信息报告。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应及时报告。

2)区经促局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应及时受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选择报告形式一定要以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为前提。

2.信息报告内容。

1)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应依照《盐田区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形式向上级指挥、指导机构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并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2)旅游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参照《盐田区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的内容要求,旅游企业信息报告要求如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发生四级(一般)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60分钟内书面向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报送信息,并随时追踪,根据需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区经促局接旅游企业报告后12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办。

2)发生三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书面向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报送信息。区经促局接旅游企业报告后立即电话向区应急办、市旅游应急办报送事件简要情况(时间、地点、事由,开展先期处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先期处置基本情况);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市旅游应急办,并随时追踪,根据需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

3)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可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书面报区经促局、区应急办,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原因,并随时追踪,根据需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

(二)先期处置。

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企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经促局及区应急办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指挥协调。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旅游应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救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应成立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或值班区领导担任,执行指挥官由区经促局负责人或区领导指定相应应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执行副指挥官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旅游应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及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通过下设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与旅游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牵头,区政府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因旅游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部门)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协调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超出区委、区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一般(Ⅳ)级别旅游突发事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协调智慧处置。

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四)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有人员伤亡、中毒等重要情况,旅游企业应及时向区经促局报告,由区经促局会同所在地街道办、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旅游企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现场自救;

2)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旅游应急机构;

6)及时报告市旅游应急办和区应急办;

7)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根据突发旅游危机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及时与事故发生旅游企业建立联系,协调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必要时,分管区领导及区旅游应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

4)将应急决定传达到相关应急机构和单位,并督办落实情况;

5)随时将情况报告市旅游应急办。

3.发生重特大旅游活动突发事故,区经促局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指导或协助旅游企业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区应急办通报信息,请区应急办综合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助区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导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所在地街道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在陆地的,由盐田交警大队按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在海上的,由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按《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置。

5.发生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经促局应在30分钟内通报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盐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发生火灾事故时,由盐田公安消防大队按《深圳市公安局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由旅游企业按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报警,并组织疏散客人;

2)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7.发生涉外(港澳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区经促局应及时通报市旅游应急办、区委(府)办(区外事办)或区委统战部(区侨办、台办),并由其协调市外事办(市侨办、港澳台办)按《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处置。

8.发生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按区三防指挥部《盐田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处置,并由区经促局按以下程序协助处理:

1)及时了解台风、暴雨动态,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准备;

2)通知各旅游景点通过广播等方式通知游客;

3)通知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安置、疏散工作;

4)协助做好企业的救灾工作。

9.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在本区内,按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应急措施处置。在本区外,并由旅游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1)迅速了解团队的详细情况,并立即报告区经促局,由区经促局上报区应急办和市旅游应急办,并通过市、区应急机构协调当地政府开展紧急救援;有伤亡、失踪者,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并协调救援;

2)带团领队保持镇定,清点人数,就近采取措施安置游客、稳定游客情绪;

3)随时向本单位通报团队情况,随时向区经促局和团队家属通报情况;

4)组织游客配合救援。

10.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旅游投诉、上访等事件,区经促局应及时通报区应急办,提请区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小组处置,并由区经促局按以下程序协助处理:

1)迅速查清投诉原因、投诉人诉求和涉及单位等情况,责成相关企业负责人到场;

2)责成相关企业做好游客安置工作并跟踪处理;

3)出面做好游客的安抚善后工作。

11.发生大型游乐设施突发公共事件,由盐田市场监管分局按《深圳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由旅游企业按以下程序协助处理:

1)立即开展自救;

2)安抚游客,处理善后;

3)停机检查、开展维护,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12.发生其他涉及游客的旅游突发事故,按照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处置。

13.发生旅游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时,由区经促局报告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并按《深圳市旅游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处置。

(五)信息及新闻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尽快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国家和省、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新闻办报请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协调和指导信息发布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指引》(深盐宣〔201730号)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对于网络媒体关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和传播保持实时关注,对失真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澄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以便查处谣言制造者及传播者。

(六)应急结束。

1.旅游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应急委根据授权宣布应急结束,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依照法律、法规由国家和省市宣布应急结束。

4.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五、后期处置

(一)综合报告。

重特大事件处置完毕后2小时内,区经促局要将事件详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报送区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二)保险理赔。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三)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旅游应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区经促局和旅游企业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必要时,可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应急办配合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交通等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的专业力量,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施救;各类旅游企业也应按照经营性质配有专兼职的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人员。

(二)场所保障。

各相关旅游应急单位、旅游企业应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游客临时安置。

(三)交通运输保障。

盐田交通运输局建立旅游交通运输能力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合理储备、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区旅游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区交通、旅游应急部门的指令,配合和投入旅游应急工作。

(四)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五)经费保障。

根据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旅游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统一归口区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付需要。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由事件相关方先行无条件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必要时可启动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分级制定预案。

各类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二)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适时开展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与奖惩。

1.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对在旅游预警和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次生或衍生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未结束响应时,参照其它专项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预案未详尽表述的有关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细则,参照《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盐应急〔2013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区府办印发的《盐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深盐府办〔200971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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