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高明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专业技术人员3名,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薪酬待遇
工资待遇按国家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即2001年11月18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即1983年11月18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土木工程专业。
(六)具有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师、建筑工程检测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2019年高明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职位表的几点说明如下:
1.“往届毕业生”指2018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18年底或2019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者,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往届毕业生。
2.专业:招考单位已根据用人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进行了专业设置。报考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职位报考,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对应的新专业名称及代码报考。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征询招考单位同意后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专业”一栏所设置的专业未能完全涵盖“学历”一栏所标注学历层次的,则以“专业”一栏为准,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及其对应的学历层次要与职位“专业”一栏要求的专业名称和代码以及其学历层次相对应。
报考人员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报名表,未如实填写的视为提供不实信息,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次考录报名的第一日(即2019年11月18日)
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已经聘用为本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
四、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实行公开招考,经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8日—2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地点为佛山市高明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办公室(地址:佛山市高明区竹园路68号二楼)。联系电话:0757-88266220。
3.报名所需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含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各个阶段取得的所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上资料要求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②近两年免冠一寸彩色近照2张;③如实填写《高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份。
4.资格审查。报考对象资格由佛山市高明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审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参加考试,审核不通过的,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二)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考试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组织体检人选到指定区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可从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人选。是否递补体检人选,由用人单位讨论确定。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组织考察。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聘用的,可从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人选。是否递补体检人选,由用人单位讨论确定。
(五)公示与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五、招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本次招聘的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工作由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告由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57-888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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