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城管协管员10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2名。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被处罚行为。
(三)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军人及社会青年(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优先)。
(四)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公民。
(五)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高男1.65米以上、女1.55米以上,矫正视力0.8以上。
(六)具有和平县户籍。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在和平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31日--6月1日
2、报名地点:和平县城管局办公室,咨询电话:5681868。
3、报名要求: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委托他人报名。报名者须携带正式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学历证书(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复印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由报名者所在辖区计生办、派出所出具)、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3张。
(三)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根据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面试综合成绩相同的,退伍军人优先。
(四)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招聘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从最终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人选。具体体检事项由县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
(五)考察及政审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对其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查阅个人档案等方式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六)录用:对考核合格的考生,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招满为止。如在体检、考核、公示过程中出现缺额,可从相应职位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退伍军人优先)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四、管理和待遇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被举报经查实后无异议者,确定为拟聘人员,试用期3个月(包括培训期)。试用期满后,能胜任工作岗位者,与和平县城市管理局签订相关聘用合同(一年一聘)。
工资待遇:每人每月约1560元(含“五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购买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全年法定节假日津贴按规定给予补贴。
和平县城市管理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