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职位、人数及职责
(一)招聘职位:书记员(非公务员编、非事业编)。
(二)招聘人数:20名。
(三)工作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做好案件排期、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制作简单的文书和送达工作、办理阅卷和卷宗移送工作、做好案件相关信息录入、司法公开及档案工作等。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二)书记员应当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以上2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书记员职责与义务。
(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形式。报名时间:2016年9月19日-9月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报名地 点: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二楼大堂。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有效期以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明、计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版);如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大一寸彩色免冠近期照片3张,并由本人填写《2016年9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报名时采取现场资格审核,符合报名资格的,现场发放笔试准考证。
联系人:李戈伟、沈少珍
联系电话:020-81600757、020-83005978
(二) 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速录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1.笔试
(1)笔试时间及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考生凭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及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2)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设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合格者进入速录测试。
进入速录测试的人员名单将在荔湾区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
2.速录测试
主要测试应聘者速录技能。记录速度达到每分钟80字且准确率达80%为合格分数线,速录测试成绩合格的,占总成绩的60%。按速录测试成绩由高至低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速录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和地点将在荔湾区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
3.面试
面试当天根据现场抽签确定面试序号,每人面试时间为5分钟。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占总成绩的40%。
面试结束后,现场出成绩,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并将面试成绩告知面试考生。
考试总成绩=速录测试×60%+面试成绩×40%。
(三)体检、组织考察、确定拟聘用名单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名单。考生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由政工办负责对其现实表现、以往工作单位表现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政审考察。
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的,将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四)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荔湾网(http://www.lw.gov.cn)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网(lwfy.gzcourt.gov.cn)、荔湾区法院官方微信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我院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的或考生放弃聘用的,将依次递补。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过期以弃权处理,并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四、工资及待遇
获聘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待遇高于本区的其他雇员,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被聘用者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聘用后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工资按80%支付,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之后根据绩效考核、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规定晋升级别档次发放绩效奖励。
五、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笔试、速录测试、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三)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81600757、020-83005978。
(四)招聘工作由监察室全面监督,监督电话:83006010。
本公告及相关附件同时在广州荔湾网(http://www.lw.gov.cn)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网(lwfy.gzcourt.gov.cn)、荔湾区法院官方微信发布。
本公告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