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3]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能素质测评工作,根据《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
第三条 体能素质测评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体能素质测评组织
第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体能素质测评工作人员由公安、人事部门共同派人组成,也可聘请体育专业人员担任。
第六条 每个考场设主考1人,副主考l—2人。按体能素质测评项目设4个以上(含4个)考务小组。
第七条 每个考务小组按不同的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分别设计数(分、时)员、记录员、监督员,以及若干辅助工作人员(发令员、测量员等)。
第三章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体能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需要。测评的项目包括男、女10米X 4往返跑,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章 体能素质测评考场设置
第九条 体能素质测评要在地级以上市所在地设立专门的考场,考场一般应选择标准的操场或体育场馆。
第十条 各考场应在开考前一天布置好。要在考场内醒目位置张贴《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在体能素质测评工作过程中,除考生和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五章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实施规则
第十二条 10米X4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