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体能素质测评总成绩按100分计算,由单项成绩折算合成,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立定跳远各占15%,仰卧起坐、引体向上、l000米、800米长跑各占35%。
考生单项成绩有两个达不到60分的,视为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
体能素质测评单项成绩和总成绩应在全部考生体能素质测评完成后3天内予以公布。
第八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四条 体能素质测评由人事、公安监察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同时可邀请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参加体能素质测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守法纪,公正、公开组织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组织体能素质测评而出现大面积徇私舞弊的地方,取消组织体能素质测评的资格,委托其他市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